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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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名称:杨国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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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你了解多少?义乌律师解答(二)
来源:网络 作者:其他 时间:2021-11-19 15:47:07
6.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要求?
答:竞业限制的内容,一般包含劳动者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具体而言:
范围: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地域:竞业限制地域范围依据用人单位经营事业之影响力确定。
期限:竞业限制最高年限是在职期间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的2年。
7.是否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针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竞业限制,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针对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不是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
8.针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答: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法定标准为每月不低于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9.劳动者是否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规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协议解除前,协议对双方均有效,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10.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答:法律规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且对劳动者利益无损,法院一般予以认可,但应与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的其他经济补偿金等进行严格区分。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每月的劳动报酬中约定固定部分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容易被认定为正常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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