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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权转让相关风险分析

来源:义乌律师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

(一)股权部分转让情形下,受让人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风险分析

一人公司股权部分转让,即一人公司转制为普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受让人应富有积极的审慎审查义务。由于一人公司容易发生法人资格否认的问题,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受让人在购买股权时应对一人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否则可能出现受让人帮助出让人“金蝉脱壳”的问题。比如:假如某一人公司的甲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了乙。如果在该公司此前的运行中,股东甲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按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要求股东甲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股权变动之后,假如新加入的股东乙没尽到审慎义务,则之后债权人只能要求该公司承担,且股东乙只能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此时还款能力很可能低于股权没有变动之前。所以,如果受让人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且原一人公司有符合法人资格被否认的情况,此时股权受让人很有可能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公司股权全部转让情形下的风险分析

一人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公司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即一个股东变更为另一个股东。可以概括为一对一模式,指一人股东将股权转让之后,公司依旧是一人公司,公司形式不发生变更,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此时公司是同一个,公司人格统一,不发生债权概括承受问题;由于公司形式变更过程中公司人格不发生变化,变更前后均为同一公司,并不发生其债权债务在变更前后的公司之间转移或承受的问题,如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一样,对其债权债务不发生影响。

1.出让人的风险

(1)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线上交易蓬勃发展,互联网交易平台对入驻商家主体资格日趋规范化管理,如天猫、京东等较为优质的交易平台,均要求入驻商家主体为公司(一人公司和普通有限公司均可),由于本文前述一人公司设立程序简单,申请时间流程短,利于商业秘密掌控等优势,符合互联网线上交易灵活性、信息更新快的要求,所以相较于个体工商户及普通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成为入驻互联网线上平台的新宠。另外,随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一步要求入驻的公司需要有一年以上经营年限才有入驻资格,这导致一人公司的全资转让、收购逐渐频繁。

(2)风险

根据上述背景分析,已经有入驻互联网平台经历并且经营一年以上的一人公司更是受到青睐,但在此种情况下,出让人的风险也不容小觑。具体如下:大部分情况下入驻商家会入驻多家平台,比如同时入驻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实践中出让人将公司股权全部出让后,但仅仅将公司名下部分平台店铺同时出让给新股东经营,自己还保留部分平台实际控制经营的情形时有发生。如甲将其一人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乙,该公司名下同时入驻了淘宝和天猫,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仅将天猫店铺随公司股权一并转让给乙,淘宝店铺仍归甲控制经营。股权转让手续变更登记后,甲向乙交付了公司印章及公司账户信息。但乙在受让公司及实际控制公司后,以公司名义向网商银行进行大额贷款,并逾期还款。此种情况下,债务人系该公司,虽然淘宝店铺归甲控制经营,但该淘宝店铺系公司名下财产,所以该淘宝店铺内所有交易款项均被冻结,无法提现。为此,原股东甲遭受重大损失,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再遇到“双11”、“618”等促销档,那么损失将进一步扩大。

2.受让人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新股东在收购该一人公司时,很有可能无法全面准确了解该公司此前的经营情况,如欠多少债,有没有尚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及纠纷。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新股东100%收购某一人公司股份,后经营不久,便因股权收购前的一起房屋转租纠纷收到法院传票,法院认为虽然该纠纷发生在新股东收购该公司前,但该房屋转租合同的向对方是该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并不发生其债权债务在变更前后的公司之间转移或承受的问题,故判决该公司承担责任,且根据公司法64条判决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同理,在一人公司关联入驻的单个或多个互联网线上平台并不随股权转让全部交由受让人实际经营控制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变更后,原股东还在用公司名下的交易平台继续经营,如果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产生侵权或违约行为,那么被追诉的主体仍是该公司及受让人。

一人公司股权可以转让,经济和司法实践中已经频繁发生。由于一人公司责任承担的特点,一人公司股权转让或者转制有一定风险,但可以进行防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转制登记时间为限,明确新、老股东的不同责任。对转制前的一人公司可以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弄清公司债权债务,核实公司资产及尚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及纠纷,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征求其意见。第二,由原一人公司股东对其是否隐瞒原公司的债务作出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或者在新的公司章程中作为特别条款予以明确。第三,在现行法律规定及互联网平台入驻管理规则下,尽量避免一人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关联的互联网平台却不一并转让等类似交易情形的发生。

作者简介: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义乌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