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义乌律师
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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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如何⾏使?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时间:
基本概念:1.在承揽合同成⽴⽣效后,承揽⼈交付完成的⼯作成果之前,定作⼈可随时解除合同。定作⼈解除合同,不以承揽⼈存在违约⾏为为前提。2.因定作⼈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给承揽⼈造成损失的,承揽⼈有权要求定作⼈赔偿。
注意事项:1.关于定作⼈的任意解除权,《⺠法典》和之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致,依据《⺠法典》,定作⼈的解除权并⾮不受任何限制,在承揽⼈完成⼯作成果后,定作⼈不得随时解除合同。2.定作⼈因⾏使任意解除权给承揽⼈造成损失的,承揽⼈有权要求定作⼈赔偿,但应注意保存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险。
案例指引:甲公司为宣传其产品,与乙公司签订搭建合同,由乙公司制作宣传舞台。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着⼿准备搭建宣传舞台的原材料,并进⾏搭建。后甲公司因宣传推迟⼀年,便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在收到通知后认为甲公司⽆理由解除合同,便置之不理,继续进⾏搭建。搭建完成后,乙公司诉⾄法院,要求甲公司⽀付报酬。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在承揽⼈完成⼯作前,享有任意解除权,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乙公司尚未完成⼯作成果,故应确认涉案合同已于甲公司解除通知到达乙公司时解除。在承揽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乙公司⽆权主张报酬,但若乙公司认为因甲公司⾏使任意解除权给其造成了损失,乙公司可就损失另案主张。
法律规定:《中华⼈⺠共和国⺠法典》第770条、第7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