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 省份地区:浙江-义乌
- 律师名称:杨国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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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工程结算协议后,还有权就协议以外的事项主张权利吗?
来源:律师协会 作者:律师 时间:
达成工程结算协议后,一方是否有权就结算协议以外的事项主张权利?义乌律师解答,实务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在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资料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在合同未就工程价款结算时保留违约索赔权利作出专门约定的情况下,结算后发包方又主张承包方逾期交工、工期延误以及未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等违约索赔请求,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承包双方达成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只是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对依据协议约定得出的工程价款并无争议,并不等于对施工合同的其他事项已经达成一致,除非结算协议已经明确双方就其他事项没有争议或从结算协议可推知双方已经就工程质量、工期、停工损失达成合意。相应地,当承包人作为原告起诉发包人请求给付工程款时,发包人可以反诉或者另行起诉承包人进行工期索赔、质量索赔以吞并其本诉请求。同样,当发包人作为原告起诉承包人请求赔偿工期损失或质量损失时,承包人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另行起诉发包人请求赔偿停窝工损失。即便达成结算协议,也不影响诉讼中就相关专业问题申请鉴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具体分析。结算协议有大结算和小结算。小结算仅针对工程造价、已付款项、欠付款项等内容。大结算包含小结算,同时还包含其他诸如奖励、索赔、违约等以及双方其他的权责利。如果双方之间的结算协议对范围约定不明确,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大结算。理由是结算过程是双方共同参与充分协商作出让步和妥协的过程,如果存在未明确的款项一般应当一次性协商清楚,未经明确也未在结算协议中另行约定的,应视为在协商过程中予以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