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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张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律师代理词

来源:义乌法律援助中心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

义乌张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本人承办本案。经原告张××授权委托,由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围绕法庭争议的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20××年×月×日,被告胡××驾驶浙G××货车在330国道从××方向驶往××方向,途径××与××花园地段时,货车右侧车厢刮到路边推着自行车行走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胡××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20××〕××号事故责任认定书客观真实,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案三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告胡××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李××系浙G××货车的所有人,与被告胡××为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应该在保险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条规定,被告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计算,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元(详见赔偿清单),应由被告依法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主张××元的赔偿款,于法有据,合情合理,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  

20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