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 省份地区:浙江-义乌
- 律师名称:杨国良律师
-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 微信号码:yiwuls
- 来访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总部经济园B6幢2203室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322000
家属给义乌看守所在押人员送财物注意事项
来源:义乌看守所 作者:义乌看守所 时间:2023-02-12 11:46:28
在押人员财务管理
(一)看守所接收的财务一般限于在押人员日常生活必需品及现金。
1、接收的现金只限人民币。接收形式可为窗口交纳和邮局汇款,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2、看守所接收在押人员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如下:
(1)衣服:包括内衣内裤;棉衣棉裤(羽绒制品及带金属饰品、铁扣的除外);不带金属条的文胸。
(2)鞋子:包括不带金属饰品的塑料拖鞋;布鞋;不系鞋带、不带金属饰品的旅游鞋;不系鞋带、不带金属饰品的棉鞋。
(3)袜子(女性长筒丝袜除外)。
(4)毛巾。
(5)全树脂眼睛。
上述范围以外的,一律不予接收。此外,物品中不得夹带书信、照片和现金。
(二)看守所对于接收的财务进行严格检查。凡是违禁品退回送物人,如无法当场退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收押时在押人员随身携带的违禁品或贵重物品,应由办案人员退回在押人员家属,无法退回的,由看守所代为保管。
(三)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如所时随身携带的现金、物品应当分别建立账目,逐一登记,统一管理,并向在押人员出具凭据,严禁侵占或挪用。
(四)在押人员现金一律实行记账式管理,不得使用现金或代金券。消费一律实行消费卡制度,消费卡由在押人员保管,每次消费必须由本人签字。在押人员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查询财务使用情况。
(五)在押人员释放、投送鉴于或者劳教场所、暂予监外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时,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如数退还代管的物品及剩余的现金。财务丢失或者造成损坏的,看守所应当予以赔偿(自燃损耗除外)。
(六)对脱逃的在押人员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仍未抓获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七)对死亡或者执行死刑的在押人员的财物,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可代为邮寄。如无家属或者一年内无法通知和邮寄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未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