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 省份地区:浙江-义乌
- 律师名称:杨国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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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伤情鉴定和民事伤残等级鉴定是一回事吗?
来源:其他 作者:律师 时间:
刑事伤情鉴定,也可以称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鉴定机构确定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主要目的是为刑事诉讼服务,提供证据支持。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检察院进行公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伤情鉴定结论涉及罪与非罪,关系到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
民事伤残等级鉴定是在任沈损害赔偿案件中,为确定受损伤程度,受损害一方须经过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伤残等级,以据此获得相对应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为确定受损伤程度,受损害一方须经过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伤残等级。而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是重要依据,人民法院正式依据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判断原告或相关当事人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应否得到支持。
有些当事人容易将伤残等级鉴定和上面提到的伤情鉴定混淆,认为是一回事。事实上,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在伤害案件中,二者可能同时出现。但是二者的目的却不一样,民事伤残等级鉴定主要在I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多少;而刑事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是以轻伤、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所以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尽快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由受害人申请。
作者简介: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义乌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