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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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非法持有毒品罪怎么量刑,能判缓刑吗?
来源:义乌法院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
1.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五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五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其他毒品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 号】的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适当的数量增幅。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