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义乌律师
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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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区别
来源:浙江高院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
1、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时间、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 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减少基准刑的 30%-50%。
2、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在侦查阶段认罪,表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3)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适当从宽,但从宽幅度一般不超过10%;
(4)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